[问答]
第1题: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 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 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答案:
解答: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 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
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 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 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 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
[问答]
第2题:甲受朋友乙委托代为保管一台电脑,按照双方的约定,电脑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 见此电脑功能全面、款式新颖、网速飞快,十分中意,便与甲协商以市场价将此电脑购买下来,但对于甲非电脑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把电脑赠给其朋友丁。丁一日酒 后不慎将该电脑丟失,由于电脑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着急,随即贴出告示,称:“若有人将电脑送还,愿意酬谢IOOO元。”不久,戊将电脑送还,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时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双方遂起争执,此人拒绝将电脑交还于丁。此时,乙向甲索取电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诸问题:
1.电脑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戊是否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为什么?
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报酬?为什么?
4.乙能否要求甲返还电脑?为什么?
5.乙有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答:1.电脑的所有权归丁所有。丙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将电脑赠与丁,丁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2.戊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 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不能要求丁支付报酬。因为拾得遗失物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4.乙不能要求甲返还电脑。因为电脑巳经由丙善意取得。
5.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基于违约、侵权或者不当得利。
[问答]
第3题: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时,甲市某区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案,声称被3人合伙实施抢劫,公安人员立案侦查,当晚在辖区内巡逻时,3个年轻人(张三、李四、王五)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王五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财物。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 公诉。
(证据)张三——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李四、王五实施抢劫,得手后张三负责接应。作案过程由李四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
李四——在侦查中与张三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 翻供,不承认参与抢劫,声称对本案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
王五——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晚偶遇张三、李四,3人一起吃完晚饭后闲 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没有与张三、李四共同抢劫,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经核实,从王五处发现财物与被害人陈述中财物相符,并调取到案发地录像,显示张三、李四抢劫经过。由于王五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王五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被刑讯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一份王五父亲的书面证言:2011年5月2日上午,王五在家打牌,并未出行。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1)在审查起诉阶 段人民检察院并未听取其意见,对是否存在刑讯问题未予理睬;(2)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受 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张三、李四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 定张三、李四、王五构成抢劫罪(李四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和3年。
问题:
1.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王五适用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不退还其保证金,应当如何救济?
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3.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査?
4.法院对李四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巳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5.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王五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答:1.王五和其辩护人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 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 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査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巳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张三供述即认定李四为策划指挥 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5.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事实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巳排除合理怀疑。法庭认定王五犯罪的证据中,张三、李四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只能证明有抢劫事实,不能证明谁是犯罪嫌疑人;在王五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财物不能直接证明王五实施了犯罪;监控录像只证明张三、李四实施了犯罪;王五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王五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王五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王五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问答]
第4题: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
【问题】
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
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案:
解答:1.张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2.张某等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 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问答]
第5题:材料: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问题:
请谈谈你对公平正义理念基本要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答案:
解答:1.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 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2.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其基本要求包括五个方面: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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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答案:...
解答:...